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9 浏览次数:1725
合建质安〔2017〕101号
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9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建设领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委成立“合肥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城区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委办公室、委质量安全处、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二、禁放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各建筑工地内全面执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委成立“合肥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城区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城乡建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委办公室、委质量安全处、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二、禁放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各建筑工地内全面执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三、工作措施
(一)召开禁放宣传工作会议。市城乡建委组织召开全市建设领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会议,传达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并对全市建设领域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进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主体,制订落实措施。
(二)单位内部宣传。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学习禁放规定和相关知识,与个人签订禁放承诺书,并动员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家庭宣传工作,教育家属遵守禁放相关规定。
(三)开展禁放宣传。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配合宣传部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城区内各建筑工地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建筑工地人人皆知,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四)签订承诺书。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要与辖区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肥市建筑施工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见附件),要求各责任主体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五)严格执法。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加大建筑工地巡查检查的同时,要加强烟花爆竹禁放执法力度,凡城区建筑工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监督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落实责任。城区各建筑工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市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开发区落实城区各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城区建筑工地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措施。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