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1794
皖建质安〔2016〕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
根据《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管〔2007〕243号)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二)在一项工程中应用5项以上“10项新技术”(其中可含1项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
(三)在一项工程中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且是关键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
(四)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起到明显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基础工程完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徽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一式三份;
(二)申报验收评审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完成已立项新技术应用的全部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三)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工程和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书》或《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016年度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我站于今年4月、10月两次接受省辖市申报,上半年申报的截止时间为4月20日;下半年申报的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二)工程立项获批后应在三年内完成新技术应用并申请评审,超过三年时间不再予以评审。
(三)立项申报书和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顺序应按《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版)》和《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装订。
(四)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图片、图像和文字、图纸等证明性资料要收集完整并力求简洁,与新技术应用无关的资料无需编入评审资料中。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1-63456892
联 系 人:刘淑敏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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