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2 浏览次数:1933

合建建管[2016]78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补录建筑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和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6]2379号)文件精神,切实服务我市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2011年12月1日以后)和市政公用工程(2006年12月1日以后)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流程演示视频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相关下载栏目下载(/contents/61/19902.html)。
    2.企业登陆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企业入口--项目--业绩补录。
    3.企业进入业绩补录系统的施工图审查信息采集模块,逐项仔细填报子目信息,填报完整检查无误后系统提交审核。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内信息的审核确认。
    5.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施工许可证补录模块,逐项仔细填报子目信息,填报完整检查无误后系统提交审核。
    6. 项目所在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信息的审核确认。
    7. 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项目信息导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核模块。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信息的审核确认。
    8. 完成审核形成补录业绩,进入平台系统。
    三、相关事项要求
    1. 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个专业,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专题布置后我委将另行通知。
    2. 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 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我委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4.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我委将对业绩补录工作全程指导监督,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 业绩补录、审核过程中,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6. 业绩补录工作,由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指导。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电话:
    委建筑业管理处:0551-62657834、62692765、62640559;
    系统技术支持:0551-65302823。
    业绩补录工作咨询交流QQ群:539408277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