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015年度督查及动态监管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6-03-03 浏览次数:1686
合建质安【2016】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检测机构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动态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3〕14号)工作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管〔2006〕38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有关标准、规范,2016年1月市城乡建委组织督查组,对全市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开展了年度检查,并结合专项检查情况确定了2015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检查分级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督查情况
本次共抽取了13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环境等满足有关检测管理规定要求,检测工作质量有了一定提升。但也有少数检测机构检测管理进步不大,管理工作薄弱,检测质量控制不强,存在以下较为突出问题:
部分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陈旧,不在受控状态,设备领还、使用记录与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无法一一对应,有的设备存在脱检情况。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场所面积偏小,环境条件控制不达标,档案室无存放档案资料基本设施。一些检测机构检测样品流转随意,做不到盲样检测要求。有的随意修改原始记录、判定标准数值,有的引用标准规范过期,检测质量难以溯源。有的检测机构报告出具随意,对委托检测指标不全的样品也接收检测并作出样品合格结论。少数检测机构对管理部门检查意见未做到有效整改。个别检测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报告编制质量差,低级错误频现,审核、签发人员把关不严,岗位形同虚设。
二、全年动态监管情况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经市城乡建委督查工作组综合评定并报委领导批准,确定2015年度全市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等级。
(一)受检的13家检测机构:
A级: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安徽建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巢湖市建科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以上检测机构试验场地条件较好,人员技术力量较强,仪器设备配置齐全,内部组织机构健全,检测管理规范有序,试验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能有效落实,在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B级: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
安徽宏图轨道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安徽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这些检测机构发展态势较好,仪器设备等硬件及场地能够满足使用需要,部分还留有发展空间,管理较为规范,但在制度落实和规范检测上仍有待加强。
B级(综合条件一般或管理薄弱):
合肥市圣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鑫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市圣佳建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鑫建材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设施及设备投入不足、更新不快。合肥工大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薄弱,试验人员责任心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业务水平。
未抽到的24家检测机构沿用2014年度动态监管等级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
全市各检测机构要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自身,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特别要加强对接受委托、样品接收、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切实提高检测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规范。对整改情况,我委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强化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2016年日常监督中,对C级(包括B级综合条件一般及管理薄弱)检测机构承接的检测业务要实施重点监管,对不能保证检测试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或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惩。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3〕1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质函〔2014〕1680号)等监管职责要求,在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中,要加强对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将现场检测监督情况书面报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凡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况一律在相关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特此通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