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4-08-22 浏览次数:176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广德、宿松住房城乡建房委(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6月下旬至7月上旬,我厅组织10个督查组分别由厅领导带队,对全省16个市和2个直管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地对《决定》、《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措施及组织自查等情况,随机抽查了101个房建、拆除、市政项目,33家渣土运输企业和35家混凝土搅拌站。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都能按照全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根据省政府《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决定》、《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开通建筑扬尘举报热线,相继出台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层层签订目标任务书,大力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合肥、蚌埠、安庆、宣城等市成立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马鞍山、铜陵、黄山市扬尘防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池州、亳州、淮北等市专门设置了渣土管理办公室。
二是加强宣传发动。全省扬尘防治动员大会后,各地分别采取动员会、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进行再宣传再发动。合肥、亳州制作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手册,合肥还编制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题片,组织教育培训;马鞍山召开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现场会;六安编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宣传材料》和预防施工扬尘污染“七不准”;淮南在主城区开展 “四纵四横”专项防治宣传;蚌埠制定扬尘防治“百日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宣传发动,全省初步形成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现场监管。全省按照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目前,已对4244个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2792个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其中115个项目下发强制停工整改通知书,约谈78家施工企业。合肥把扬尘治理与资质晋级、项目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芜湖利用“建设工程远程监督互动系统”对全市建筑工程扬尘实现远程监控;铜陵建立扬尘防治包保机制,责任到人;马鞍山实行建筑渣土清运网格化全天候监管;蚌埠更换了160台新型密闭环保智能渣土运输车;滁州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简易程序处罚;宿州市实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阜阳将扬尘防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抓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各地对建筑扬尘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存在畏难观望、消极被动的情况。特别是县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部分没有得到落实。如宣城市双桥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督查时提出的整改问题复查时仍未落实,且现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各地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突出,部门之间缺少联动,未形成有效合力,尤其是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明确,相互推诿,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监管不力,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纠正。如阜阳市高速公路出入口大面积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没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是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定》已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但督查发现各方主体责任多数都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没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措施,部分监理公司未能履行日常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对于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如淮北煤矿棚户区改造新兴小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均未落实,施工现场存在诸多扬尘污染问题。
四是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不足。全省较多城市没有设置建筑垃圾、渣土堆放场所,或者场地较少、消纳能力有限,使得建筑垃圾、渣土无处可倒,有的市甚至要求承运单位自寻消纳场所,造成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准入、项目核准和运输车辆净车出入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如芜湖市渣土运输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车辆未安装GPS、无覆盖、无放大牌照,没有统一规范的消纳场所。
总体来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效,但建筑扬尘污染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与社会期望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问题整改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抓好此次督查指出问题的整改。约谈问题项目企业负责人,并将该项目现场督查情况记入信用评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各地8月底前,将督查问题整改情况上报我厅,我们将适时组织复查、抽查,对检查仍不合格的,将暂扣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监管责任
全省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纳入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办公室将会同省建设稽查局加大督查力度,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建立通报制度。各地应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建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构,明确房建、市政、拆除工程和渣土运输及堆放、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具体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各地扬尘防治相关部门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于9月5日前报我厅备案。
(三)建立联动机制
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涉及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市容(城管)等多个部门,各地应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机制。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督查与省政府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建筑扬尘执法检查。各地既要建立建设系统内部扬尘防治联动制度,如渣土运输,实行建设与市容部门联动,施工现场符合围档、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要求,才能申请办理渣土运输核准;又要与环保、公安等部门建立跨部门的联合行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建筑扬尘防治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环节。
(四)落实防治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导则》实施。各地要组织开展好《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宣贯月活动,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建、拆、运、堆”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扬尘防治责任主体和部门监管职责;要组织在建(拆)项目各方负责人、渣土运输与混凝土搅拌站法人和技术负责人集中进行专题培训,并要求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让每一名从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工作标准。同时,各地要指导、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扬尘防治示范工地,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全面推进《导则》实施。
二是严格现场监管。各地建筑扬尘防治部门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开工程序,凡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地未围挡、冲洗设施未建立、道路未硬化,未按要求设立扬尘防治专用帐户,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严格防治措施,凡工地围挡、道路硬化、安全网设置、车辆冲洗设备等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严格实施处罚,凡扬尘问题突出的项目,要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通报、记企业不良记录,并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凡严重违反扬尘防治的建筑工地,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并暂扣项目安全人员岗位证书。
三是加大运输和处置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管理,狠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做到净车出场、密闭运输;要用好GPS监控等数字化技术,建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全程、实时监控;要逐步淘汰落后的道路清扫设备,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各省辖市2014年底前至少建成1处。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各地扬尘防治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宣贯,对治理活动成效显著的项目及其经验做法,及时予以宣传报道;我厅将利用安徽建筑工程信息网建立扬尘防治曝光台,对扬尘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及时给予曝光,并实施挂牌督办。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热线举报制度,积极探索有奖举报等激励措施,形成严防严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我厅将根据省政府即将制定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纳入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内容,对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以及房建、市政、拆除施工现场,渣土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防治达标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约谈扬尘防治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完善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奖惩制度,将扬尘防治工作列入企业诚信评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与企业资质晋升、审核考评挂钩;探索建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不达标,扣减安全文明和扬尘防治费等措施,发挥经济手段作用,推进建筑扬尘防治工作。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