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施工实施临时管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5 浏览次数:1654
合建质安【2016】56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近期天气转晴以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呈逐步下降趋势,污染指数居高不下。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临时管控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临时管控时间
2016年8月24日到2016年9月6日
二、临时管控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临时管控措施
(一)一般时段
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现场必须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土方覆盖、定期洒水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焚烧建筑垃圾。
严格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规定。
(二)管控时段(当空气质量指数PM10超过100,或者市大气办下达临时管控指令时)
1.所有基槽开挖、外运土方作业暂时停止。
2.建筑工地、未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做好全面覆盖和围挡。
3.现场未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做好全面覆盖和围挡。
4.及时安排施工产生扬尘较多的工地和工序暂时停工;主要是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有缺陷或正处于产生扬尘较多的工序的工地,由各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具体安排。其他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和扬尘较多的场所,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洒水降尘。
四、临时管控要求
1.积极联动配合。临时管控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加强与环保、城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通报信息,联动响应,确保临时管控措施认真落实。
2.强化属地监管。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职,发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主力军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具体承担落实工作;监理单位具体负责措施落实的监督,遇到突发情况立即上报。
4.严格执法检查。要针对当前高温晴热时段建筑施工特点,强化检查,对临时管控期间违反临时管控措施的各方责任主体,一律顶格处理、严管重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