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7 浏览次数:2206

合建〔2016〕8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联系电话:0551-62838004,0551-62838058。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6-07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含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企业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三、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承包人登录“合肥建设网施工合同备案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到工程所在地备案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五、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负责受理其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合同主要条款核查和备案合同日常监督工作由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核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二)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直接发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实质性条款是否明晰;
    (四)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五)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需补充、变更合同(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5日内登录“合肥建设网施工合同备案平台” 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完成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八、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自签订的解除协议之日起5日内登录“合肥建设网施工合同备案平台” 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完成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合肥建设网施工合同备案平台”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十、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升级、增项时相关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十一、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和各类表彰评优活动,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约情况为依据。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的备案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